中昊欣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9610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昊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昊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昊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