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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执恢359号 申请人: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无为县***工业开发区(*****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69112897。 被执行人:安徽安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香樟大道229号溪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53452。 本院在执行无为县宏泰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立案标的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不动产、银行账户等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