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773号
原告:浙江天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