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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凌越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48号
原告:安徽凌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大厦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魏武路丰华产业园四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凌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平鹤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