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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与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5民初685号 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 经营者,***,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北路立友汽修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规划办公室。 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与被告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枣庄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区规划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委托代理人***及经营者***、被告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枣庄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儿庄区规划办公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承包的土地30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2、被告赔偿林木损失35463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原告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闫浅社区选煤厂南部运河大堤北的土地共39.825亩,用于苗木花卉栽植。2017年,由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施工,对土地相邻道路进行加宽,导致该路段原有的排水洞阻塞,连续下雨降水量大,原告苗圃内积水未能及时排出,造成苗圃内部分苗木被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至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涉案的工程是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给案外人枣庄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由润源公司施工。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发包是基于行政职权的发包。在发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本案与我方无关,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与其无关,应驳回对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被告枣庄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依据施工合同按照规划图纸施工,工程是依法仲标,仲标后按规划局设计施工,施工地点是增用的土地,施工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侵权案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某种行为违法,因被告所实施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台儿庄区规划办公室既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以***个人名义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位于闫浅社区选煤厂南部运河大堤北的土地共39.825亩,租期十年。2017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承包地中的12.88亩进行征用,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偿。现原告就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其林木损失354636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损失,向法庭提交了损失核实清单一份,证实其损失财产价值354636元。被告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台儿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枣庄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系原告自身作出死亡苗木清单,不予认可。对原告当庭提交的鉴定申请,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同意鉴定。 以上事实,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等予以认定,已收集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虽然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数额提交了清单。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损失财产的明细、数量是真实的,本院仅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亦难以确认上述损失,对原告提交的损失清单数量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其损失354636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台儿庄区规划办公室既未出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其对一审中享有的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台儿庄区立友园艺苗木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