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6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会芳,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小安,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507315074,住所地:汝阳县城杜康大道中段与新华路相交处(南街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郭武宾。
原告***、***与被告常小安、***、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姬会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小安、***、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汝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常小安支付二原告劳务费86000元,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均系农民,经常从事建筑行业。原告和被告在工地上干活时认识。2016年春天,被告让原告找些人干支柯子的活,于是二原告都到被告承包的位于汝阳县埠丽都工地进行干活,在干活过程中,被告常小安支付了六万多元的工资,剩余的工资经二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支付,2020年1月25日被告常小安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东埠丽都1#2#3#楼工人工资86000元,2020.8月前付40000元,元月前付完。至今已几个月过去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常小安承包的东埠丽都的工程是从***手中承包,***是从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手中发包。
三被告均未作答辩。
二原告提供证据有:《欠条》一张。内容为:“东埠丽都欠条,1#2#4#楼工人工资86000元,2020.8月前付40000元,元月前付完。2020.1.25常小安”。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陈述,对原告主张的原告在被告常小安承包的“东埠丽都”工地上提供劳务,被告常小安欠原告工人工资86000元且未按约定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常小安向二原告出具了欠付工资的欠条,在欠条上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被告常小安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常小安承包的东埠丽都的工程是从***手中承包,***是从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手中发包,但原告对该主张未举证,该主张的事实,本院无法确认。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8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常小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朝幸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田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