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要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要会,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生,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生,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武宾,住所地:汝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326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要会、***、***申请执行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4804元,受理费332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67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7月4日、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支付宝、京东、汽车、民政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汝阳兴福村镇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该公司大门紧闭,未找到被执行人公司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武宾,偶尔会打通电话,电话通知其到法院,郭武宾电话中总说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出来,待结算出来后再到法院,一直未到庭。被执行人公司未申报财产,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武宾决定拘留15日,未找到郭武宾,未实际拘留。
5、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电子送达被执行人。
6、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将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先前其他案件执行的有17件,执行郭武宾的有32件,被执行人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可以委托律师,法院给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律师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