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6民初114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507315074,住所地:汝阳县城杜康大道中段与新华路相交处(南街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郭武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瑞丽湾室外管网工资11000元、三屯美丽乡村三标段粉刷垃圾中转站及公厕工资7500元计1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跟着被告做工,期间也陆续发过工资。工程结束后下欠工资18500元(附单据两张)。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7年上半年原告***在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汝阳县瑞丽湾小区干室外管网活,双方约定以每砌好粉刷成一个阴井单价150元、下管子每米20元计算工钱,包工不包料。施工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工钱。2019年8月15日双方经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收据)一份,载明:今欠到***瑞丽湾室外管网款11000元整。欠条上加盖‘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
2017年下半年***到被告承包的‘三屯镇美丽乡村第三标段’干粉刷垃圾中转站、公厕的活,被告当即支付了500元生活费,工程完工后经讨要,被告又支付部分工钱。2019年8月16日双方经清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收据)一份,载明:今欠到***三屯美丽乡村三标段(粉刷垃圾中转站及公厕各一座)7500元整。欠条上加盖了‘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对应支付原告***18500元劳务费的认可,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予支付。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就劳务费支付情况陈述举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25元,由被告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