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杜康大道中段与新华路相交处(南街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0305民初4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豫0305执665号,被执行人***、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出具罚款决定书。
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现已采取冻结措施,扣划XXX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被执行***名下有保险信息,已扣划XXX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汝阳县新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位于汝阳县××路中××路的土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将该土地查封。经查该土地于2013年3月21日被汝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未出资到位为由申请追加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马亚杰、马亚鸽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洛阳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注册资金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股东进行过多次变更,其中,马亚杰、马亚鸽于2010年8月6日变更为公司新股东,马亚鸽增加出资500万元,马亚杰增加出资190万元。2019年5月14日马亚杰、马亚鸽退出股东身份,股东为郭武斌。鉴于此,本院认为马亚杰、马亚鸽已经退出股东身份且企业状态为在业,有权利义务主体,不宜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XXXX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