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8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汝南工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路南
被执行人: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汝阳县卧云街东三排三号;窦战伟,男性,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汝阳县内埠乡大安村2组;翟丙立,男性,住汝阳县内埠乡大安村2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翟丙立、窦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82执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