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479244B,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390871752,住所地:汝阳县城书院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武二定,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汝阳县鹏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西街怀吉新村556号。
法定代表人:高南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二定,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高双合,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高南南,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武大定,男,195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城翠云路东三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行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汝阳县鹏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二定、高双合、高南南、***、武大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毅杰
审判员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