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6执3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阳县城书院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武二定,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5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3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