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鹏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6民初2428号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统一社会信用卡代码:91×××44B,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汝阳县鹏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组织机构代码:31766869-0,法人:***。
被告: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390871752,法人:武二定。
被告:武二定:男,1958年9月12日生,住。
被告:高双合,男,1963年4月27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武大定,男,1952年9月6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二定、武大定、***、高双合、汝阳县居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汝阳县鹏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