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3执3099号之一
洛阳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6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已经将全部欠款交至法院,申请人洛阳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69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雷
审 判 员 雷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书 记 员 赵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