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监1号
原审原告:李**,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
原审原告李**因与原审被告***、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陆红雨
审判员  杨 磊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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