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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恢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法定代表人:姚勇。
被执行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省工疗院内
法定代表人:翟上杰。
被执行人:翟上杰,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中侨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
被执行人: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寇店镇水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武。
被执行人:李凤娟,女,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执行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上杰、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李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上杰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犯罪,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罗炜
审 判 员  雷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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