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涧**中侨地产大厦**。
***与被执行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起了多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做冻结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
三、2020年5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2020年5月15日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信息。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寻访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且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五、本院已依法向申请人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本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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