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8号水榭王城9幢127号。
负责人:姚勇。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凤娟,女性,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涛,女性,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75515557XT,住所地洛龙区龙门镇省工疗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680796806R,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桥地产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81661872631L,住所地偃师市寇店镇水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豫03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于2020年07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445866元及利息,截止本案终本结案前,本案件未实现债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财产报告清单,其余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查到被执行人***、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余额,但均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其余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经两次查询均无进账。
2.根据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查到被执行人张涛名下豫A×××××、豫C×××××、豫C×××××、豫C×××××,豫C×××××,豫C×××××、豫C×××××,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名下豫A×××××豫C×××××,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时无法处置。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工区行署路××房产,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偃师市寇店镇泉中泉工业区7幢房产,上述本院依法查封,但是均为轮候,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届满时间为2023年10月09日,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
5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并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经前往其户籍地寻找,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因***、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个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委托代理人曾瑞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凤娟、张涛、洛阳市上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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