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206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滨湖花园)1幢13楼北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与被告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大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德丽比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