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5631号
原告:阿布力克木艾则孜,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XXX现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兰,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中,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新疆五家渠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个体工商户,地址: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木艾则孜与被告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疆***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1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阿布力克木艾则孜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布力克木艾则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孜姑丽阿 布都如苏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吐尔逊帕夏赛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