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2720号
原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三人: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空港产业物流园产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
原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第三人喀什市百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