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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3民初409号 原告:**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和谐小区4栋2**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6Q1K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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