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民辖终14号
上诉人: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8YWR95N。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该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县和谐小区4栋2**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6Q1K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3)新3223民初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3)新3223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贵院依法将被上诉人**宏图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上诉人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十三号街坊24号,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故贵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向该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院作出(2023)新3223民初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内容向贵院提起上诉,***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新疆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骆驼产业区康养酒店、综合楼、综合商业楼建设项目位于新疆**县三峡工业园区,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图尔** ·***
审判员 努尔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佳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