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1993号
申请人:洛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宁县兴宁中路(财政局办公楼后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17161765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住址:汝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32608349067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银行存款85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资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愿为申请人洛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系正常教学状态,采取保全措施应考虑不影响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正常教学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涉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宿舍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汝阳县东方实验学校正常使用,但不得私自抵押、变卖。
申请费4500元,由申请人洛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