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

5397连云港黄海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397号
原告:连云港黄海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新建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良文,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院****楼**。
法定代表人:柳玉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黄海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黄海勘探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46.5元,由原告连云港黄海勘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人民陪审员  季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