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执保152号
申请人: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柳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德克油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附****楼****iv>
法定代表人:宋景轩,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与新疆德克油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宋景轩、宋泽、桂文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出(2020)新2824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克油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1,224.31元,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克油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1,224.31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时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