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

某某成地质勘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新疆鑫汇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256号
申请人:***成地质勘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64363974J,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北路704院**-1-4。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卫川,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1722443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院****楼****。
法定代表人:朱思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鑫汇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424217,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新发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郭正林,总经理。
申请人***成地质勘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新疆鑫汇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地质勘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地质勘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新疆鑫汇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地质勘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帕提曼·艾依提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