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2389号 原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0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内容)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