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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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1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0463073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登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6517588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1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15164元、案件受理费7418元、案件执行费135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所有的4.5t/h兼用炉,成交价格为440000元,发放评估费5500元、网拍服务费800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已提出破产申请,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故暂予以提存,待破产是否受理再依法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15164元、案件受理费7418元、案件执行费13552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1执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