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山某某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9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66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046307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37306655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7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11357.5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2020年5月15日、6月11日、7月24日、9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五十铃牌车一辆。本院到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开发区××、××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5)第053号)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