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760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66栋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8204.8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营业室账号80×××58的银行存款1838204.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