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4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陵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袁进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静月,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东华新型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东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柴德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林波,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东华新型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9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