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9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3月30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邯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伊四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319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10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不足额财产。于2019年5月24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2019年5月30日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6月10日到伊川县房地产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公积金及土地信息。于2019年8月19日到***、***户籍地调查,2019年11月5日到***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均未在家中。
3、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将***、***、***纳入失信人同时对***、***、***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29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各处以十五日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拘留,但因未发现***、***,故未对二人实际拘留。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