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81行审383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市管理局(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MB1922541E。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曹喜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斌,执法局中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陵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5270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陵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艺兵。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巩执法罚决字[2019]第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向被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巩执法罚决字[2019]第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2.罚款人民币9500元。并告知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巩执法罚催告[2019]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义务。2019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9500元及加处罚款9500元,共计19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巩执法罚决字[2019]第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巩执法罚决字[2019]第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亚恒
审判员 秦凤春
审判员 康译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