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陵园**。
法定代表人:袁进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
负责人:陈治华,系该村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豫032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良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061.09元。因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9月28日、2020年12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
三、2020年10月16日到新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名下有房产信息。
四、2020年11月9日到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五、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