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嵩县镇田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42X8。
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嵩县交通运输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56831704381。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位于嵩县陆浑镇不动产权证号:嵩国用(2015)第163号土地为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位于嵩县陆浑镇不动产权证号:嵩国用(2015)第163号的土地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