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他6号
申请执行人: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科龙,处长。
申请执行人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方海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嵩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过程中报请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由栾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嵩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栾川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李丹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