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1405号
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田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42X8。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拴来,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城关镇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嵩县城关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程跃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君,洛阳市嵩县昌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嵩县城关镇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己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松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