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23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谢小贞,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42X8,住所地:嵩县田湖镇田湖街。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
委托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耀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7223456N,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1幢24层西。
法定代表人:陈怀安。
委托代理人:张欢,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洛阳耀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7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