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338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经理。
被告: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明刚,校长。
本院在审理***、***、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诉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行湘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