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再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嵩县闫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树立,镇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嵩县闫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发现该案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做支撑。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英杰
审判员  谢会鹏
审判员  贾改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