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5民初2246号
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嵩县纸房镇龙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7761174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嵩县田湖镇田湖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42X8。
法定代表人:贾治更。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