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金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金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人路豆府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奇。
被执行人: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下东侧建材市场8号。
法定代表人:田长青。
关于洛阳市金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11执2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聪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