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下东侧建材市场8号。
法定代表人:田长青。
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86871.05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世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