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5执1841号
本院(2019)豫0325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古都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民生药业公司偿付工程款2886871.05元及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生药业公司未能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古都建筑公司工程款150万元,是基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财保1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古都建筑公司工程款150万元的义务属法定事由,理由充分。古都建筑公司以民生药业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古都建筑公司150万元工程款,导致古都建筑公司没有资金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民生药业公司提供金额15818671.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不足。综上,(2019)豫0325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互设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因协助法院执行及古都建筑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事由阻却,致使民生药业公司支付古都建筑公司工程款丧失给付条件,暂无可执行的给付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古都建筑公司对民生药业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陈玉川 审判员  陈世敏 审判员  徐建锋
书记员  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