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执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长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总经理。
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5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86871.05元及违约金。因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豫C×××××捷达牌汽车、豫C×××××思域牌汽车、豫C×××××别克牌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5月31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前15日内到庭书面申请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续查封的,期限届满后,原查封措施效力灭失。
对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面积:5735.47平方米)轮候查封。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玉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建锋
人民陪审员 陈妙芳
人民陪审员 任小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