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3107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下东侧建材市场8号。
法定代表人:田长青。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春都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苗福。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请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