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天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民主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天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