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民终358号
上诉人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河南古代壁画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7元,减半收取4953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裴文娟
书记员  常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