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02民初1829号
原告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亿园林公司)与被告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河南古代壁画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亿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玉、吉松灿、被告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祎、柴文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约定决算最终经财政审计单位确定后,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待质保期满后,全部结清。因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财政评审初稿结论,也未按洛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沟通函》的要求补充完善资料,致使案涉工程的财政评审结论至今未作出,但工程已交付使用,本院暂按财政初审的结果先行处理,待财政评审结果确定后,双方再进行多退少补,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财政评审报告至今未有结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财政评审确定结算金额进行付款,但至今财政评审未出具最终结果,故案涉工程款支付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本院对被告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8日,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甲方)与国亿园林公司(乙方)签订洛阳壁画馆周边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院内的景观小品、广场道路铺装、拆除、喷灌、绿化;工程量以实计量,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是通过招投标的中标价方式确定,本合同的最终价款确定方式为中标价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优惠率为3%;合同价款依据本条1款,通过上述方式经中标价确认为475000元;工程价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法和时间为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款达到工程总价的80%,待决算最终经财政审计单位确定后,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待质保期满后,全部结清;工程决算: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在十天内提出全套工程决算资料三套,甲方收到报告后送财政局审查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对景观小品、广场道路铺装、绿化养护期限壹年;合同还对双方责任、工程质量、材料设备供应、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国亿园林公司依约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对原设计进行了变更,并于2009年3月25日出具了设计变更说明,内容为:根据建设方意见,由建设方和设计方单位共同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研究,认为原设计图纸不完美、不完整,许多地方风格与整体不相符,按照古墓博物馆建筑风格和从实地实情出发,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重新做出新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按新设计图纸施工。国亿园林公司按新设计图纸继续施工,2009年5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国亿园林公司将交工资料交给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该交工资料包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监理工作报告、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通水试验记录、建设方和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说明、新设计的施工图纸、决算书。决算书显示的工程造价为1188569.36元。随后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将上述资料报送至洛阳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申请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评审。2011年9月6日,市财政局出具的项目评审通知单显示送审金额118.86万元。2012年8月29日,洛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向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出具《工作沟通函》,内容为:贵单位送审的洛阳壁画馆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结算项目,评审初稿于2012年8月初完成;送审金额118.86万元,财政评审结果为577831.51元(其中工程费用572347.78元,规费5483.73元)。2012年8月13日召开该项目协调会,贵单位不同意评审结果,但无书面反馈意见;目前按照财政评审办法时效要求,该项目逾期时间过长,望贵单位于2012年9月7日前对目前评审意见予以确认;另外,评审结论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部分,金额过大,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5.1条要求,贵单位需依照“洛财办[2008]1号”文件完善变更签证手续。因未向洛阳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确认评审意见初稿内容,洛阳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未出具最终的评审结果,案涉工程至今未有财政评审结果。 工程竣工验收后,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向国亿园林公司支付了380000元。 庭审中,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出示了其于2012年9月4日向国亿园林公司发出的工作沟通函,表示其已经向国亿园林公司告知了财政评审金额。国亿园林公司经质证认为没有收到过工作沟通函,不知道财政评审金额。
一、被告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河南古代壁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97831.51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9元,由原告洛阳市国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639元,被告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河南古代壁画馆)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群
书记员  冯亚格